未主動提出休年休假,等于自動放棄?3個案例告訴你答案
2022-03-01 11:11:29 來源:工人日報
當勞動者主張帶薪年休假的權(quán)利時,總有一些用人單位這樣回答其提出的疑問:你未主動提出休年休假,等于自動放棄!在別的單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為本公司計算年休假的依據(jù)!若勞動者自行解除勞動合同,此前未休年休假的報酬應當清零!這些回答正確嗎?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此,以下3個案例分別進行了詳細的法理解析,并用事實再次證明用人單位的上述回答是錯誤的。
【案例1】勞動者未提出休年假申請,不等于自動放棄
在一家公司連續(xù)工作兩年的鐘女士,雖多次想過休年休假,但考慮公司生意火爆,擔心給公司帶來不便,便一直沒有提出休假申請。可是,當鐘女士要求支付未休5天年休假期間的3倍工資時,被公司一口拒絕,理由是公司沒義務給鐘女士放假,其沒有向公司要求休假等于自動放棄。
【點評】
公司必須向鐘女士支付未休年假期間的3倍工資。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即年休假并非只有職工提出才能啟動,在職工沒有提出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應主動安排,更不能視為自動放棄。否則,用人單位必須依據(jù)該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進行如下處理:“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在本年度內(nèi)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案例2】勞動者更換新工作單位,應休假年限累計計算
在一家單位工作10年之后,袁女士因多種原因提出離職,并重新到另外一家公司任職。到公司工作2個多月,袁女士提出休10天年休假的申請,但被公司拒絕。公司的理由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袁女士在本公司的工作時間不到一個季度,故只能給予5天的年休假時間。
【點評】
袁女士有權(quán)享有10天帶薪年休假。《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年休假天數(shù)根據(jù)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因此,即使勞動者更換了用人單位,計算年休假的時間也應當與原工作單位的時間進行累計,其在原單位當年已休過部分年休假的,在新單位仍可繼續(xù),只不過需要折算。即在新單位當年年休假天數(shù)=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
【案例3】勞動者提前離職,也能獲得未休年假報酬
與一家公司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履行一年后,陳女士需要隨丈夫前往外地工作。于是,她向公司提交了擬在30日后離職的書面辭呈。公司雖同意陳女士離職,但對陳女士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的未休年假報酬予以拒絕。公司給出的理由是陳女士系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之相對應權(quán)利全部清零。
【點評】
陳女士有權(quán)索要未休年假期間的勞動報酬。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shù)不再扣回。”這里的“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包括所有解除或終止勞動關(guān)系的情形。本案中,陳女士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亦屬這種情形。
標簽: 勞動合同 工作年限 帶薪年假權(quán)利 自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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