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9月1日起施行
2021-07-14 08:51:04 來源:廣州日報
記者今日獲悉,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印發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的通知。
管理規定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網絡產品(含硬件、軟件)提供者和網絡運營者,以及從事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發現、收集、發布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其中,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綜合管理,承擔電信和互聯網行業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監督管理。公安部負責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監督管理,依法打擊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管理規定第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非法收集、出售、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明知他人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管理規定第九條:從事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發現、收集的組織或者個人通過網絡平臺、媒體、會議、競賽等方式向社會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的,應當遵循必要、真實、客觀以及有利于防范網絡安全風險的原則,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網絡產品提供者提供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修補措施之前發布漏洞信息;認為有必要提前發布的,應當與相關網絡產品提供者共同評估協商,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報告,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組織評估后進行發布。
(二)不得發布網絡運營者在用的網絡、信息系統及其設備存在安全漏洞的細節情況。
(三)不得刻意夸大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的危害和風險,不得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實施惡意炒作或者進行詐騙、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得發布或者提供專門用于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和工具。
(五)在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時,應當同步發布修補或者防范措施。
(六)在國家舉辦重大活動期間,未經公安部同意,不得擅自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
(七)不得將未公開的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向網絡產品提供者之外的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規定。
管理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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